骨萎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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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纠纷骨折行内固定手术,由于医生操作不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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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案情

年12月21日,原告杜某某(男,-10-22)因其摔伤造成右大腿肿痛即前往被告医院住院接受治疗。该院在出院记录中写明:出院诊断为:1.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;2.右小腿腓静脉栓塞;3.双侧睾丸鞘膜腔积液;

出院医嘱:1.全休3个月,按医嘱继续行患肢功能锻炼,患肢免负重8-12周,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患肢负重锻炼时间。2.患肢引流管保持通畅,定期换药,按医嘱继续口服抗凝药。3.住院期间陪护1人,出院后3个月内需陪护1人,出院后需加强营养。4.门诊随访,术后每隔一个月门诊复查Ⅹ线片。

二、后续治疗

1、年6月20日起至年11月7日期间,原告杜某某又入住被告医院,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术后感染,出院医嘱:1.患肢定时清洁换药;2.全休3个月,期间需一人陪护并需加强营养;3.住院期间一人陪护;4.门诊随访,每月拍片复查一次。此期间原告杜某某以现金等形式支付医疗费总计.43元(.71元+.72元)。

2、年8月17日至年2月12日期间,原告杜某某入住被告医院。该院在出院记录中写明:入院诊断:右股骨骨折术后膝关节僵硬。

3、年3月13日至年8月19日期间,原告杜某某入住被告医院。该院在出院记录中写明:入院诊断:右股骨骨折术后。出院诊断:1.右股骨骨折术后,右膝关节僵硬,右下肢功能受限;2.右股骨骨质疏松;3.右股骨骨折术后二次骨折;4.右腓总神经不全性损伤;5.右腓骨小头骨折;6.右股骨粗隆间骨折。

4、年8月19日至年11月2日期间,原告杜某某入住被告医院。出院诊断:1.右股骨粗隆间骨折;2.右腓骨近端骨折;3.右膝关节僵硬;4.右腓总神经不全性损伤;5.右股骨二次骨折术后;6.骨质疏松症;7.皮炎;8.贫血;9.慢性萎缩性胃炎伴糜烂。

出院医嘱:1.全休壹月;2.出院后继续按医嘱行患肢功能锻炼,拄双拐患肢可少量部分负重,避免长期卧床;3.术后3个月、半年、2年门诊定期复查拍片。

三、患方观点

年12月21日下午,我因不慎摔倒,造成右腿骨股干骨折,我被送往被告处就诊。于年12月25日做了内固定手术。在治疗过程中,由于医生操作不当,使我术后伤口感染,刀口被延长到膑骨下端,使关节受限,肌肉无法生长,我多次入院治疗,医院接受治疗。我现在靠双拐行走,无法正常工作生活,给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。

四、医方观点

我院对原告所述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。就责任问题,原告是自己摔倒后造成粉碎性骨折。原告诉状中暂定我院承担50%的责任,如果是50%我院可以接受,不用进行医疗事故的责任鉴定,但是如果原告要求我院承担更高的比例,我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。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合理。

五、鉴定意见

被鉴定人杜某某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术后感染,二次损伤右股骨髁间骨折、右腓骨小头骨折、右髌骨骨折致右下肢大关节活动受限,右下肢各大关节功能受限符合九级伤残;双下肢不等长符合十级伤残。原、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。

六、庭审意见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原、被告协商一致均认可被告医院在涉案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应承担55%的责任,且对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购买拐杖的费用均无异议。

七、法院判决

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.17元;误工费.62元;护理费.19元;残疾赔偿金.84元;住院伙食补助费元;交通费元;营养费元;精神损害抚慰金.31元;放射费63.8元;购买医嘱口服甲钴胺片.77元;购买拐杖的费用.3元,合计26万元。

司法裁判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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